關鍵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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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歧視

+ 騷擾

+ 性騷擾

+ 報復

歧視

歧視是指因個人或一群人的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國籍、年齡、身體或精神殘疾等特徵而給予其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

它包括對權利、福利、工作條件產生不利影響、導致差別待遇或對員工或求職者產生差別影響的任何報復。

一些地區還禁止基於其他受保護特徵的歧視。

騷擾

騷擾(就業歧視的一種)是基於受保護特徵(或類別)而實施的不受歡迎的行為。
在以下情況下,騷擾構成非法行為:1) 忍受冒犯性行為成為繼續受雇的條件,或 2) 行為嚴重或普遍,足以產生一個在正常人看來具有恐嚇性、敵意或虐待性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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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特徵(或類別)

各群體應受到保護,不應受到非法的就業歧視。
求職者、員工和前員工受到保護,免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國籍、年齡、殘疾和遺傳資訊(包括家族病史)的就業歧視。
一些地區立法禁止基於其他特徵(或類別)或針對其他人群(包括志願者和獨立承包商)的騷擾和歧視。

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不受歡迎的性挑逗、性要求以及其他含有性意味的口頭或肢體行為,如果一經服從或拒絕就會影響到個人的工作,或不合理地干擾個人的工作表現,或造成恐嚇、敵意或攻擊性的工作環境,則此類行為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包括根據性別、性取向、自我認同或感知性別、性別表達、性別認同和跨性別身份而實施的騷擾行為。

報復

報復是指因員工參與舉報、作證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投訴騷擾或歧視而採取的改變員工僱佣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行動(如降職或突然改變工作日程或地點)。

此類人員不應當由於參加這些受保護活動而遭到主管、經理、同事或雇主實施的任何負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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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活動

與騷擾相關的受保護活動包括:

  • 向主管、經理或其他由雇主指定的負責受理騷擾投訴的人員投訴,
  • 報告疑似騷擾的行為,即使自己不是被騷擾的對象
  • 在公司內部或向政府機構就騷擾行為提出正式投訴,
  • 反對歧視,
  • 協助其他提出騷擾或歧視投訴的員工,以及
  • 在調查職場騷擾期間提供資訊,或者在向政府或法庭中提出的騷擾投訴或歧視投訴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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